浙江:三部门联合整治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行为
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前,浙江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2025年浙江政府采购范围“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行策略》,聚焦目前政府采购范围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约、代理机构乱收费、提供商提供不真实材料、提供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整治。
整治的重点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当地企业,指向特定提供商或特定商品,以提供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提供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提供商提供不真实的测试报告、认证证书、合同营业额、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提供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均应依法处置处罚。
据了解,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拓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真实检验测试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没办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帮助核实,状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提供商串通投标,与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法,反复恶意投诉举报,阻挠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通过提起和撤回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方法,推行敲诈勒索、强迫买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门可组织同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对以前年度项目进行“回头看”,摸排有关问题。采购当事人主动发现问题准时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整改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置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