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览
投诉人对2025年县级应对物资储备一期采购项目(二次)(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回话不满,于2025年5月28日向常山县财政局提起投诉。常山县财政局于2025年5月2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材料进行审察,现本案已审察终结。
投诉事情1:投诉该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人的质疑后,依旧没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没根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政府采购需要管理方法》等规定修改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中依旧存在以下问题:
仅凭书面方法就能准确描述采购需要与无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能确认是不是满足采购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
投诉事情2:投诉该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人的质疑后,依旧没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没根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政府采购需要管理方法》等规定修改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中依旧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评标细节中物资供货策略、物资安装调试策略、按期巡检策略与售后服务策略的评分依据都是基于“依据项目需要”,如:物资安装调试策略的评分标准是“依据项目推行需要提供物资安装调试策略”;
按期巡检策略的评分标准是“依据项目推行需要提供按期巡检策略”等。但,采购文件中并没列明有关的需要。
2.将不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原因,如在评分方法中用“进行综合打分、无腐蚀、掉落、起泡现象、无划伤、裂痕、毛刺、无障碍,易拆,易安装,易携带,整洁美观,四边平直,四角方正,线路顺直,缝合结实、整体色泽均匀、色彩搭配协调、无异味、镀层应均匀、美观、结实”等不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原因。同时,采购文件没给出物资供货策略、按期巡检策略与售后服务策略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处置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情1。投诉人倡导采购文件中存在仅凭书面方法就能准确描述采购需要与无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能确认是不是满足采购需要的状况下,采购人仍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能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法不可以准确描述采购需要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定是不是满足采购需要等特殊状况除外”。前述有关提供样品的例外情形,一般是指在投标商品用书面形式很难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质样品差距比较大,需要通过感官、嗅觉、触摸等方法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而该项目主要采购物资中需要提供的样品有救生杆、应对生活包、40匹船外机、卫星电话配套组件、防洪子堤(每立方米附30个吸水膨胀袋)、重型货架、电动U型救生圈、红外热热成像仪,常山县财政局结合项目的采购需要、货物的规格参数,对需提供上述样品的货物进行审核,觉得大多数商品尤其是电子商品和机电商品凭书面方法可准确描述采购需要,不需要提供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且电子商品和机电商品仅凭评审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也不可以确定是不是满足采购需要。故,投诉事情1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投诉事情成立。下一步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样品的评审原因。
关于投诉事情2。投诉人倡导,一是评标细节中物资供货策略、物资安装调试策略、按期巡检策略与售后服务策略的评分依据都是基于“依据项目需要”,如:物资安装调试策略的评分标准是“依据项目推行需要提供物资安装调试策略”;
按期巡检策略的评分标准是“依据项目推行需要提供按期巡检策略”等;
二是将不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原因,如在评分方法中用“进行综合打分、无腐蚀、掉落、起泡现象、无划伤、裂痕、毛刺、无障碍,易拆,易安装,易携带,整洁美观,四边平直,四角方正,线路顺直,缝合结实、整体色泽均匀、色彩搭配协调、无异味、镀层应均匀、美观、结实”等不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原因。
常山县财政局对该项目商务技术分中主观分的评审原因进行核实,包含物资提供策略、物资安装调试策略、物资验收策略、物资操作培训策略、应对保障策略、按期巡检策略、售后服务策略等,觉得上述各项评分规则均仅描述为“依据**,进行综合打分0—*分”,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缺少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
评审条约中评审原因细化和量化程度与分值的设置,不可以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在“样品状况”的评审原因中,其评分规则中大多数指标不是采购需要中的量化指标,与采购需要不相对应。上述评审原因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需要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使用综合性评审办法的,评审原因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和与达成项目目的有关的其他原因确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要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根据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故,投诉事情2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投诉事情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该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情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足,投诉事情成立。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常山县财政局决定,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