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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方法》

点击数:2380 发布时间:2025-07-1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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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方法》

四川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方法》的公告

川财规〔2025〕1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我厅研究拟定了《四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四川财政厅

2025年7月十日

四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四川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等政府采购方法推行采购的项目。

    本方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商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依托电子化买卖系统(以下简称买卖系统)拓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实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适应电子化采购工作需要,拥有拓展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设施设施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工作,负责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电子买卖系统建设管理,依法推进数据交换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买卖系统

    第六条 买卖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安全规范、透明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规范规定和标准规范需要,达成数据信息、买卖步骤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买卖系统包含项目电子化买卖系统和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应当拥有以下功能:

    (一)项目采购活动从采购文件编制到采购合同签订期间的采购买卖各环节、全步骤在线完成,步骤规范、操作便捷;

    (二)采集、编辑、大全、剖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辨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达成与有关信息管理软件的数据交换共享;

    (三)达成规则控制、风险提示、数据剖析和留痕管理;

    (四)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买卖系统应当兼容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四川)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不能限制或者指定用特定数字证书。

    第九条 买卖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需要和电子化采购工作需要,打造完善买卖系统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规范,加大买卖系统的监控、测试,准时发现和排除问题、隐患。

    第十条 买卖系统的互联网安全实行“哪个主管、哪个负责”,买卖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买卖系统安全、稳定、靠谱运行。

    第十一条 买卖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不能违反规定收取买卖系统用费,不能推行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为。

    第十二条 买卖系统设置的文件编制、剖析展示、大全计算等辅助功能和植入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等基础文本模板,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用买卖系统辅助功能和基础文本模板办理采购业务、编制文件资料时,应当认真履行确认核实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流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得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应当通过买卖系统编制、确认,并载明电子化采购相关需求。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根据买卖系统操作规范完成身份认证、权限绑定后,拓展电子化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供商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的相关需求,可以由提供商用其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进行确认即可生效的事情,不能同时需要提供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使用公告方法邀请提供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相关需求与采购文件获得渠道、时间和方法。

    第十五条 使用资格预审公告寻求、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打造的提供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法邀请提供商的,依法确定邀请提供商名单后,向受邀请提供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相关需求与采购文件获得渠道、时间和方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得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买卖系统;
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买卖系统,通过买卖系统向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提供商发送更正公告;
使用公告方法邀请提供商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具备独立版本号,采购文件更正将生成新版本号。提供商应当根据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买卖系统获得采购文件、查询已获得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同一版本号采购文件多次获得的,以初次获得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获得采购文件提供商的信息应当加密保存。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提供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买卖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盖章、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买卖系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确认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者物理地址)、CPU序列号(计算机中央处置器的硬件标识码)、硬盘序列号(计算机硬盘控制器的物理标识码)等硬件信息,查询成功提交的证明信息。

    提供商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盖章、加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提供商信息应当加密保存。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提供商,可以调整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进行调整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调整修改后重新提交。提供商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后,未再重新成功提交的,视为未提交过投标(响应)文件。

    除投标(响应)提供商外,其他任何个人、组织和单位不能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况。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供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第二十一条 除因买卖系统发生问题致使投标(响应)文件没办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与提供商风险承担等需要进行明确,给予提供商解密的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买卖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公布开标结果。投标提供商自主决定是不是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同开标结果。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采取随机方法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抽取申请中明确电子化评审的需要。

    评审委员会组长在评审环节代表评审委员会进行的系统操作,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确认,不能干涉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评审专家抽起名字单加密保存;
在采购人委派的监督职员监督下,登录专家库系统解密评审专家抽起名字单。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公告时间按时到达评审地址,向评审现场管理职员出示身份证或者评审专家证书,核对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大现场组织管理,准确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买卖系统完成签到、做好评审筹备工作。监督职员应当做好专家抽起名字单解密、专家身份核对和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致使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目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没办法准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买卖系统中中止采购活动,封存提供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后,拓展评审活动。

    采购人根据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和委托的采购人代表,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管理规定,熟知买卖系统操作,依法履行评审职责。

第五节 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框架协议采购方法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买卖系统进行资格审察;
采取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法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买卖系统进行资格审察。资格审察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审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买卖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察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提供商中随机抽取少量提供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买卖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提供商名单。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资格预审的提供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提供商名单应当加密保存,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现场管理需要登录买卖系统拓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拥有保障评审工作在有效监控和安全保密的环境下运行的条件。

    评审中需要提供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提供商应当通过买卖系统拟定、确认、交换有关澄清、说明文件。给予提供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提供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条 采取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项目,谈判、磋商或者协商环节应当通过买卖系统在线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提供商不符合规定数目需要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停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买卖系统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说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同一采购项目合同项下采购活动中,提供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其投标(响应)无效:

    (一)不同提供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二)不同提供商的投标(响应)价格呈规律性差异;

    (三)不同提供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四)不同提供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不同提供商编制或者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于资格性审察、符合性审察、对提供商投标(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置及其他需要一同认定的事情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认可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明确不认可见及理由,不然视同无建议。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建议,大全形成评审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复核、核对无误后,评审委员会成员签署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签署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对已评审环节的评审建议进行修改调整,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评审报告签署后,评审建议生效,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买卖系统在线交流、提示、告知有关状况,最后评审建议以签署的评审报告为准。如遇需准时联系提供商的特殊状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职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法联系提供商交流、提示、告知有关状况,但不能干涉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考项目实质需要,依法抽取不同地域的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分别在当地和异地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场地协同拓展评审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大评审组织管理和交流协调,对当地和异地拓展的评审组织工作负责。提供评审场地的异地采购代理机构帮助拓展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评审现场管理、交流协调、档案资料管理和设施设施支持保障等工作,对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六节 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买卖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提供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买卖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提供商发出中标(成交)公告书,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中标(成交)提供商应当严格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

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置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拟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对处置预案,依法有效应付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拓展的各类特殊状况。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电子化采购活 动,并保留有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买卖系统发生问题而没办法正常用的;

    (二)因组织场合停电、断网等缘由,致使采购活动没办法继续通过买卖系统推行的;

    (三)其他没办法保证电子化买卖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状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评估影响,对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采取顺延有关截止时间等方法依法进行处置;
经处置后,仍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买卖系统运维单位负责系统问题的排查、认定和报告,对认定为系统问题的,应当明确问题种类、问题期间、影响范围、处置建议,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公告。

    第四十二条 提供商用的互联网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等设施设施出现的问题,不是买卖系统问题。提供商应当在用买卖系统前做好必要的筹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筹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采购完成一年内登录买卖系统下载项目电子文档资料,并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需要进行保存。其他未在买卖系统记录保存的文档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自行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自觉同意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推行的监督管理。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员工应当遵诚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能违法干涉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的拓展状况,将纳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有关方的评价范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四川)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登录买卖系统进行操作,履行主体身份信息验证义务,对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化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文档资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拓展调查外,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买卖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及其员工应当严格管理买卖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买卖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及其员工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置;
涉嫌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方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由拥有国家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载明证书持有人身份信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验证数据等内容的电子签名 认证证书。

    本方法所称“采购文件”包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角逐性谈判文件、角逐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公告书、框架协议寻求文件等。

    本方法所称“投标(响应)文件”是指提供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

    本方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含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询价小组、框架协议评审小组等。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由四川财政厅负责讲解。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5年7月十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方法规定不同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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