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国家进步改革委发布关于《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建议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
(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大家起草了《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建议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请登录国家进步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建议征求”专栏,提出建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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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
国家进步改革委
2025年5月30日
征求建议稿全文如下:
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
(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评估水平,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筹资体制改革的建议》(中发〔2025〕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2025年第9号令)等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在进行有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拓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拓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作出投资决策负主体责任,不能以咨询评估建议代替投资决策。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建议,促进投资决策愈加科学、规范、高效,帮助提升投资效益和推进优质进步。
第五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进步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成本由国家进步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水平评价由国家进步改革委管理。
第六条国家进步改革委有关主办司局应当通过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委托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水平评价等事情。
第七条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司应当打造平常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
第二章 委托咨询评估范围
第八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含以下事情: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含:
1.有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国家进步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
2. 项目建议书,指国家进步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 可研报告,指国家进步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
4. 项目申请材料,指国家进步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基础设施范围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复核材料;
5.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主办司局应当在有关专项管理方法或政策文件中对具体适用情形予以明确;
6.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或需要拓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含:
1.对本条上一款中有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重大项目后评价;
3.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及重大项目推行状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九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特别重大的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明确需要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拓展评估的特殊事情,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估、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条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备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国家级规划,与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划(含中期评估)及重大项目后评价的评估营业额共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一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根据以下程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一)依据有关司局的需要,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依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情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严禁私自委托已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拓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有关员工应当根据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国家进步改革委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员工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根据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打造咨询评估机构择优劣汰机制,依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状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也可依据实质业务需要,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当令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加大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准时知道、学会与咨询评估密切有关的法律规范、政策文件、工作需要等。
各主办司局应当就有关行业或范围的法律规范、政策需要、标准规范等,加大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推进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司打造咨询评估工作水平第三方评价工作机制,视状况对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水平,与专业能力、职员配备等状况,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加大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司局原则上应当通过评估系统随机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就具体评估事情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根据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根据初始顺序和有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同意任务后,即排至队尾;
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缘由不可以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司局交流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七条对特别要紧的项目或特殊事情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指定方法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拟通过指定方法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含依据本方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作为咨询评估机构)的,主办司局应召开司务会研究决定或报请委领导审定后确定。主办司局应充分说明项目基本状况、不可以自动选取的原因、拟指定咨询评估机构与委托任务的匹配性等,并将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上传委托评估系统。对于年度统计以指定方法选取咨询评估机构较多的司局,投资司要视状况予以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随机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一)根据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需要填写有关事情,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情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不能承担该事情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承担同一事情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与与项目业主单位不能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根据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
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第三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明确咨询评估机构后,将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投资司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不是符合本方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赞同后,发回主办司局;
(四)主办司局依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第十九条 主办司局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咨询评估工作的保密管理。
对于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涉密项目评估任务的,主办司局应与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管理需要并做好监督实行。
第二十条 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后,主办司局应当明确评估任务总体需要、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素等,加大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准时跟进评估工作进展,学会要紧节点信息,就重大问题准时对咨询机构提出指导建议,不能一托了之。
第二十一条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低于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低于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状况确实很难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进步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状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赞同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越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司局赞同延期书面文件。
在评估工作中需要评估事情涉及的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时,应当由主办司局以书面形式公告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司局赞同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公告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主办司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拓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能干涉咨询评估机构正常拓展工作,不能干涉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有要紧影响的有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报告水平负主体责任,应当打造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优化评估工作步骤,健全评估专家库,加大参与咨询评估的员工及内外部专家管理,严格咨询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同意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大与主办司局的交流衔接,知道有关行业或范围的法律规范、政策需要、标准规范,准确把握评估任务的政策界限、标准条件、评估要素和重点,统筹好与任务需要相匹配的人力、专家等资源,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拟定工作计划,按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职员应当熟知国家和行业进步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与技术指标规范,工作小组应当具备少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职员。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应包含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并应符合国家进步改革委规定的结构和格式需要。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建议。咨询评估机构不能为专家设定不适当的评估时限,不能违规干涉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评估要素的评估建议。
专家有要紧不认可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加大保密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有关状况了解范围,不能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了解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锐事情。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打造完善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能借助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大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职员尤其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打造完善利益回避机制,严格控制参与咨询评估事情职员名单的了解范围,不能违规指定专家名单,不能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和咨询建议。严禁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职员未经允许与项目单位等利益有关方直接联系。
咨询评估机构发现参与咨询评估的职员存在说情打招呼、违规打探评估进展、干涉评估工作正常拓展等情形时,要准时向国家进步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未经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司和主办司局赞同,咨询评估机构和有关专家不能擅自通过同意采访、写作文章等方法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建议和言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打造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规范,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与专家建议等存档备查,保证专家参与咨询评估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询评估报告评价、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水平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原因予以说明。其中,作出“较好”评价的,应简要素评咨询评估工作的主要闪光点;
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建议。
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水平同步进行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水平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成本、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初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司与主办司局进行约谈、警告;
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中止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取消其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服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主办司局应深入剖析咨询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综合研判后再用于支撑投资事情决策。对评估报告的评价和运用状况应在办文要报中予以说明,并纳入有关专题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评估工作报告报告。评估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含: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状况;
职员配备、有关处罚和奖励状况;
评估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状况、咨询评估报告水平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状况,有关抽查、核查结果,与评估工作报告等状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分相同的,根据当年承担委托评估任务数目进行排名。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中止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依据咨询评估机构承担任务状况、咨询评估水平评价和年度考核等状况,按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成本。
第三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视状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三)借助咨询评估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生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失泄密事件;
(五)有关员工或所聘专家等擅自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建议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出现上述(一)(二)所列情形的,依法取消有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第四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取消其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出现本方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紧急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未与主办司局交流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四)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进步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单位有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
第四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情节紧急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国家进步改革委有关员工,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纳贿的,准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地方进步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方法,拟定当地区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进步改革委负责讲解。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发改投资规〔2025〕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主办司局与咨询评估机构保密协议
2.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3.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有关员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