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中优化评审专家名字公开方法的建议函 尊敬的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平衡招投标信息公开与评审专家隐私保护需要,现就中标结果公示中评审专家名字公开方法提出如下建议: 1、背景与必要性 目前,我省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中常见使用公开评审专家全称的方法,该做法在保障评审透明度、同意社会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专家个人信息(名字、专业范围等)易被过度获得,可能引发骚扰、围猎等风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
部分专家因担忧名字公开后承担额外重压,在评审中趋于守旧,不利于独立客观履职;
部分投标企业通过剖析公开的专家全称及参与评审的项目种类、区域、范围等信息,可精确锁定特定地区或专业范围的评审专家,甚至在开标前通过不正当方法提前全范围联络,存在廉政风险,干扰评审公正性;
伴随《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的推行,对个人信息合理用的需要进一步提升,需在公开与保护间寻求更优平衡。 2、建议策略 建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中标结果公示中评审专家名字的公开方法,具体为: 对评审专家名字使用“姓氏 +*”的模糊化处置方法(如 “张 *”“李 *”),同时保留专家所属专业范围、评审建议要素等必要信息,确保公示内容既满足《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方法》对信息公开的需要,又最大限度降低专家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3、可行性剖析 不影响监督效能:模糊化处置后,公众仍可通过公开信息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若发现违规线索,监管部门可通过内部系统追溯专家具体信息,不影响责任追究;
减少廉政风险:通过隐藏专家全称,可防止投标企业通过信息整理锁定特定专家并推行提前围猎,从源头降低利益输送隐患;
符合隐私保护需要:降低全称公开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体现对评审专家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够帮助稳定专家队伍;
拥有实践基础:部分省份(假如河北、陕西、包头等省市)已试点类似做法(如仅公开姓氏或姓氏首字母),成效好,可借鉴推广。 4、配套手段 明确公示标准:拟定全省统一的公示模板,明确“姓氏 +*”的格式需要,确保各地实行一致;
强化内部追溯:打造评审专家信息内部管理软件,监管部门可凭权限查看专家全称及详细情况,保障事后核查与责任追溯;
加大宣传解析: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说明调整缘由,防止因信息公开方法变化引发误解,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拓展;
健全专家抽取机制:结合名字模糊化公示,进一步优化专家随机抽取、异地抽取规范,从步骤上切断“提前联络” 的可能性,与信息保护形成协同效应。 5、结论 使用“姓氏 +*”的方法公开评审专家名字,是在保障招投标透明度的首要条件下,优化专家权益保护、防范廉政风险的要紧举措,符合目前法治需要和实践需要。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推行,进一步提高我省招投标管理水平。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