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加大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记者彭勇琪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大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需要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实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规范透明、公平角逐的工作机制。
《公告》指出,要加大管理,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根据“应编尽编”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通过预算一体化平台编列当年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要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二是打造完善内控规范。采购人应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大对采购需要、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管理。针对重点问题,探索使用信息化方法细化内控管理规范。三是推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打造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打造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用等业务机构或职位之间交流协调的工作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根据“哪个公开、哪个审察、哪个负责,先审察、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需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付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负责。
《公告》强调,要科学统筹,提升政府采购实行效率。一是准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能晚于采购活动拓展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二是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要。采购需要应包含采购对象需达成的功能或目的,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需要,采购对象的数目、出货或推行的时间和地址,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三是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
《公告》明确,要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严格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应合理设置提供商资格条件。采购人不能采取对提供商推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不同对待等行为。二是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三是拓展保证金在线缴纳和退还工作。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允许提供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开标后,未中标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自动退还保证金,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后自动退还保证金。四是规范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要在中标(成交)公告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能超越30日。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五是严格规范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付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且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