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置结果公告,依据公告显示,该项目因在招标文件中,将“需要当地化服务网点”设为评分项,致使被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这到底出了什么事?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为某省的一个管护平台建设项目,采购方法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18.32万元。02. 基本状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话不满,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不只存在设置“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评标标准未量化、将与项目无关的企业资质作为加分项的情形,还需要保留当地化售后服务,存在将“当地化服务网点”作为评分项的情形。
经调查核实,结合有关专家的论证建议,当地财政部门也是认定以上投诉事情全部成立。特别地,最近在招标、采购文件中,需要中标提供商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等类似情形时有发生,这种做法限制了提供商的自由角逐,不利于打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此也提醒各位朋友们,以后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必须要注意防止出现此类不合理需要,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03. 处置结果
最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地财政部门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拓展采购活动。04. 常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需要提供商中标后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吗?
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角逐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财库〔2025〕38号)的规定,采购人不能需要提供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非必须的登记、注册,或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3113926-aoog】中,也作出了明确的否定回话。
综上所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采购人是不可以需要提供商中标后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的。采购人朋友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应遵循公平角逐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防止对提供商提出不适当的需要或条件。
来源丨采云研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