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财政厅关于修订政府采购范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完善诚信勉励失信约束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秩序,规范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行为。
《公告》提到,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使用百分制。市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依据各主体存在的扣分情形予以扣除,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四等九级。评价得分95-100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90-94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85-89分的为B+级,评价得分80-84分的为B级,评价得分75-79分的为B-级;评价得分 70-74 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5-69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0-6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 59 分及以下的为信用较差,评为D级。
《公告》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提供商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明确。
《公告》建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可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运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增加抽取概率20%;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增加抽取概率10%;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时整改、在肯定期限内中止专家抽取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终止聘任。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