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微型企业减轻负担的公告》(内财购函〔2025 〕51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内财购函〔2025 〕7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专家评审费管理及发放工作公告如下:
1、严格落实专家评审费支付政策。
2、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报酬;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3、采购人应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专家评审费,不能将该成本转嫁给代理机构或提供商。
4、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应严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买卖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实行。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拖欠专家评审费,防止因成本支付问题致使项目延误或产生纠纷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政府采购项目包含:政府采购云平台委托中心项目、质疑论证会项目、涉密项目。
7、业务受理处负责告知采购人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需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政策并让采购人现场告知评审专家。
8、采购评审处负责1.将结束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提交至成本管理软件。
2.每月十日、20近日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电子统计大全表和纸质单据签名交至办公室财务。
9、办公室财务负责1.核验专家上传系统发票。
2.核算专家按月累计个税。
3.于每月十日、20近日发放专家评审费。
10、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业务受理处联系电话:0471-5332678、办公室财务联系电话:0471-4867153)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7
内财购〔2025〕767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各有关主体: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规范改革精神,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有哪些用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评审质效,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质,自治区财政厅拟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用途,提升政府采购评审质效,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的公告》(财库〔2025〕198号),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职员。评审专家选聘、抽取、履职、监管、解聘等事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向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提出担任自治区或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的职员。
本方法所称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角逐性谈判小组、角逐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出具评审建议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一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标准、管用离别、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当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寻求选聘、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置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一)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纳贿、欺诈等不好的信用记录;
(二)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有关范围工作满8年(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知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可以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有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低于70周岁,可以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好的行为记录;
(七)熟知计算机操作,可以熟练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八)认可本方法各项规定,自觉同意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寻求方法分为:正常的状态寻求、按期寻求和不按期寻求。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可按需选择寻求方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注册账号,按规定程序通过准入考试后,经审核方可入库担任评审专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需要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和本人承诺书。申请人应付所填写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盟市、旗县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由盟市财政部门初审,自治区财政部门复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入库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根据自治区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规定实行。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无有关专业技术职称,但在有关工作范围有突出的专业专长,在本专业范围有肯定收获或者影响力,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符合此情形的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在职申请人应由所在单位推荐,提供推荐函(加盖公章)和所在单位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退休申请人应选择个人推荐,提供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根据“专家要专”原则设立和管理。申请人和专家应严格根据所获得的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选择对应评审专业,确保专业对口。对同等专业水平无有关职称证书的,依据单位证明材料所涉及的范围选择对应评审专业。
每名申请人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评审专业;
对同等专业水平无有关职称证书的,申请人最多可申报1个评审专业。申请人入库成为专家后,已申报的专业应维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变更,如有获得新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发起信息变更调整评审专业。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准入考试的形式、时长等规则。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分别组织评审专家入库考试。
申请人一年内可以申请两次入库考试,两次考试间隔时长60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库中有关专家数目不可以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职员,经审核选聘入库。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学历及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评审专业、常住地等信息变更,应当准时通过云平台专家库发起信息变更申请。由所在盟市财政部门确认,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通过。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员工不能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状况,不能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达成非法目的。
评审专家不能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达成非法目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用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云平台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依据专家履职状况、信用评价状况,不断优化系统算法、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十九条 在册人数较少的评审专业,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可自行设定中止抽取专家的人数下限,当专家人数低于下限时,中止抽取。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云平台,根据项目专业类别和项目需要,录入专家需要表,包含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及地址、所需评审专家地域、专业、数目、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内容,确保所抽取的专家可以满足项目评审需要。采购人不能抽取与项目无关或难以满足评审需要的专家。
(二)抽取确认。云平台通过自动语音电话随机拨打评审专家用电器话,评审专家在接到电话后确认能否参加评审,直至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达到需要为止。参加评审的专家会收到云平台的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址。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自动进行加密,不设置任何查询权限。
(三)补抽专家。评审专家未准时到位,采购人将按上述程序补抽专家,直至满足项目评审需要。
(四)专家回避。采购人抽取专家前可录入回避专家,应填写专家回避理由,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除使用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方法采购,与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能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各地可依据实质状况,在不超出上述时限内设置具体时限。
第二十二条 通过远程异地评审方法抽取的专家,应根据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有关需要实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远程异地评审仍没办法满足评审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赞同,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并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应当出具书面建议,包含采购人、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方法等基本状况,自行选定的原因,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名字、电话、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类别等内容,加盖本单位及主管预算单位公章,按需要上传至云平台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长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推选产生,可推选专业背景与政府采购项目关联度高、专业能力强的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提供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提供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提供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提供商的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
(二)与提供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提供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提供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提供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需要其回避。
除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员工的,不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员工,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后,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和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需要和评审工作程序。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章 评审专家履职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状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提供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能向外面泄露评审状况、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在项目评审中,发现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提供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能同意政府采购提供商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点致使评审工作没办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状况;
(五)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楚、相同种类问题表述不同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准时指出并需要提供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不能对有关提供商表达具备引导性质的建议建议;
(六)客观、公正、审慎履行职责,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所出具的评审建议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一同认定的事情存在争议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认可见并说明理由,不然视为赞同评审建议;
(七)发现提供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角逐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准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或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反映;
(八)配合财政部门处置提供商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培训、考评,每一个财政年度学习培训应不少于40学时,每45分钟记1学时,培训可依托网络采取线上或者线下培训的方法拓展,并获得有关学时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前,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集中保管,不能带入评审现场;
不能通过评审现场计算机互联网与外面获得联系。
第三十条 参评项目的评审专家不能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不能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能分工分段,不能仅对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部分内容评审打分,不能抄袭其他评审专家评审打分结果,不能代替其他评审专家评审打分。
第三十二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状况;
评审专家应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行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报酬标准根据当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规定实行。评审专家以外的别的人员不能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可通过云平台云数据筛分数查询析、调阅评审视频和评审资料、有关部门核查、拓展检查及其他必要方法,对专家资格、评审状况和履职尽责等状况进行全步骤、全方位监管。
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状况,中止评审专家的被抽取权限,直至财政部门作出处置决定。
动态拓展评审专家核查清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打造所属地区评审专家正常的状态清理整顿机制,符合清理整顿情形的专家,应准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准时提醒劝阻评审专家,采集保存有关证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中止其参加评审活动:
(一)选择的评审专业与获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不对应的,中止参加评审活动,直至按本方法需要完成信息变更;
(二)每一个财政年度请假7次及以上的,中止6个月;
(三)被系统抽取后,迟到(超出应到时间10分钟以内)的评审专家不能参加本次抽取项目的评审活动,不能领取评审成本。一个自然年度内,评审专家迟到1次,进行提醒;
迟到2次,中止6个月;
(四)被系统抽取后,确认参加项目评审但缺席(超出应到时间10分钟)的,每次中止6个月;
(五)未准时更新工作单位信息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6个月;
(六)被查实超出劳务报酬标准索取劳务报酬的,每次中止6个月;
(七)不熟知电子评审操作系统,影响评审工作的,或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每次中止6个月;
(八)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原因协商评分,客观分评审错误,评分畸高或畸低,但未影响采购结果的,每次中止6个月,采购人代表存在该情形的,通报采购人进行处置;
(九)近两年内累计被抽取10次及以上但均未赞同出席项目评审的,中止12个月;
(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审现场的,一经发现每次中止12个月;
(十一)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的,一经发现每次中止12个月;
(十二)评审过程中随便离开评标室、随便进出其他评标室或私自将评审的有关资料带出评审区的,或记录、复制评审资料,每次中止12个月;
(十三)每一个财政年度培训学时未达到40学时的,中止参加评审活动,补学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参加评审活动;
(十四)经财政部门与有关执法部门核查,对疑似遭到刑事处罚的专家中止参加评审活动,待其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恢复抽取资格。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它解聘:
(一)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借助微信、QQ等社交软件泄露、传递或讨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文件、建议、评审结果等,或线下聚集等方法讨论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五)与提供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六)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商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
(八)拒不履行配合回话提供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概念务;
(九)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受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时担任公共资源买卖等其他范围的专家,经纪检监察、审计、巡视或其他检查发现,在履职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遭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发现专家涉及上述中止或解聘情形线索的,可先行中止抽取资格,待查实后按规定处置。
第三十九条 对解聘的专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告知本人,同时反馈专家本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协调联动,对存在上述情形的专家,实行全区同步中止或解聘。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状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提供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商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建议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已解聘专家,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不能同意其重新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布清理整顿专家的状况。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依据专家评审实质和监管需要,通过修订本方法或发布补充公告等方法,当令增加惩戒情形和手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讲解。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