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拳整治政采异常底价
本报讯 江苏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底价问题有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需要强化政府采购异常底价审察,压实评审专家责任,促进政府采购范围公平角逐。
《公告》提出,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底价投标(响应)审察的情形和具体需要,包含:评审过程中出现投标(响应)价格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
投标(响应)价格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提供商价格过低、大概影响商品水平或不可以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底价投标(响应)审察程序,需要有关提供商在评标现场所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本钱测算等与价格合理性有关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讲解,由评审委员会结合相同种类商品在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酬水平等状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提供商价格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提供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可以证明其价格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它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置。审察有关状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公告》需要,采购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状况,形成科学、完整、明确的采购需要,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提供商角逐价格提供基础。根据有益于项目推行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本钱效益、促进角逐等原因,按专业种类和专业范围,确定项目属性,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严格依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要特征,规范、准确、合理选择采购方法、评审办法和定价方法。使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原因应根据采购需要和与达成项目目的有关的其他原因确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价格原因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和网站权重,引导提供商聚焦商品或服务水平角逐。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人在确定评审原因时应考虑需要提供商报出后续提供的价格,与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有关商品和估价。
《公告》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异常底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底价审察或未对异常底价情形作出认定建议的,采购人应准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严格把好政府采购履约关。对价格异常低且经评审委员会启动有关审察机制后仍中标或成交的提供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能力、履约承诺、实质履约状况等。如提供商在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有关状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提供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严格履行合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提供商违约责任,并将不好的履约行为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