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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政采履约验收有章可循

点击数:4263 发布时间:2025-07-08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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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政采履约验收有章可循

浙江温岭政采履约验收有章可循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日前,浙江温岭市财政局印发《温岭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着力解决履约验收管理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手段不细化等问题,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达成优质优价采购目的。

《暂行方法》强调,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步骤,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建议,准时处置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发现提供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准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人应依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状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或免除。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准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提供商违约失信行为等。提供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做小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有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测试报告与验收所需要拥有的其他材料。

《暂行方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方法包含一般程序验收和浅易程序验收两种方法。符合采购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技术指标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涉及安全生产、重大公共利益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使用一般程序验收,其他项目可使用浅易程序进行验收。一般程序验收的步骤包含拟定验收策略、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果公告、验收资料归档。浅易程序验收的步骤包含确定验收标准、明确验收职员、验收并出具结果、公告与存档。

《暂行方法》提出,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据件时,提供商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收到提供商验收申请时筹备项目验收,并书面公告提供商。项目验收筹备时间一般不能超越七个工作日,确因特殊状况,经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适合延长。验收组织机构应根据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水平、数目、技术标准或者服务需要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未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需要、安全指标、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验收小组负责推行具体的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熟知项目需要和标的职员组成,其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员人数不能少于验收小组职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购人和用人离别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质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员工和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验收。验收小组应根据验收策略独立拓展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不能擅自公开验收信息。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委托第三方测试的,需附上测试报告。采购人应依据验收结论明确验收建议并盖章确认,提供商应付验收建议予以确认,验收建议分为出色、合格、不合格。

《暂行方法》明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责令提供商采取弥补手段,向提供商发出整改公告书,并依法准时处置。整改结束后,由提供商向验收组织机构重新申请验收。履约验收产生的成本,是初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
是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根据约定实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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