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方法
本报讯 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明确有关货物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暂行方法》规定,符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植、培育、收成、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商品;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出生并且饲养或引种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动物商品;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打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获所得的生物;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和繁育获得的货物;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微生物及其商品等特点之一的,应视为海南自产货物。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中涉及货物有关包装材料和容器、价格的,按以下规则处置:一是货物运输、装运与销售所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认定过程中不予考虑。二是《暂行方法》所涉及的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同的价格,包括运输及有关成本和保险费,不包含国内增值税。
据悉,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方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益于推进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海南自产货物。
(宗禾)